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浙建院党〔2016〕5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弘扬学术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升学校科研和实践创新综合能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思想素质高,政治觉悟强,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拥护者和践行者;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校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科研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科研处处长任秘书长。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七条 学术委员的名额分配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相关二级学院、部门民主推荐,学校审议确定。推荐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提交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正式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途中因职位等原因变更需调整的,由秘书处提出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委员应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对不能经常性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发挥正常作用的,由秘书处报学校批准,可另行选换人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若利用学术讲台发表严重的分裂国家、反党反社会的错误政治言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等,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并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校学术政策、学术发展及科研事业发展规划,对学校学术发展及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研究讨论厅级以下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推荐申报;
(三)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审定科研成果奖励推荐等级;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校内学术纠纷;
(六)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先进分子或集体;
(七)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学校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十七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的成果项目评选,须经充分酝酿和评议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的正式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需要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过复议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九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得临时换人替代。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浙建院〔2013〕7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